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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22 日
  • 法官
    何志通

  • 當事人
    俊良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321號 上 訴 人 俊良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丙○○ 199號6樓之1) 被 上 訴 人 欣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號 法定代理人 乙○○ 一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欣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6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反訴部分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69,775元,除 前命補正之金額外,應再補徵裁判費新台幣14,4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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