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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738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蔡紹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738號

被告
鳳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1,030,182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427,7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紹良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田慧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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