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83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834號
- 原告
- 乙○○ 住彰化縣
- 訴訟代理人
- 李淵源律師
住彰化縣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人之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