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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簡燕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富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265,677元,應徵裁判費325,1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得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燕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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