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富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265,677元,應徵裁判費325,1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