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二二號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二二號
- 聲 請 人
- 黃文卿即文誠企業社
- 代 理 人 陳淑莉
-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六0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二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蔡紹良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葉春涼~F0~T40┌──────────────────────────────────────────────────────┐│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二二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吉偉企業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員│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貳萬陸仟叁佰陸拾│0000000 │││ │司│林分行││元│││├─┼─────────┼─────────┼───────────┼────────┼────────┼──┤│2│彥豪金屬工業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彰化分│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壹萬壹仟肆佰元 │0000000 │││ │限公司│行│││││├─┼─────────┼─────────┼───────────┼────────┼────────┼──┤│3│耕樂工業股份有限公│保證責任彰化縣鹿港│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叁仟柒佰玖拾元 │二二六七0九│││ │司 郭陳宏桂│信用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