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二三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二三號
- 聲請人
- 李玉蘭即金展企業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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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六七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三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蔡紹良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葉春涼~F0~T40┌──────────────────────────────────────────────────────┐│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二三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聖興營造工程有限公│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員│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捌萬壹仟叁佰柒拾│KN三三七九八九│││ │司 杜炳興│林分行││伍元│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