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一九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一九號
- 原告
- 竟賀綠化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賀培佩
- 訴訟代理人
- 許哲嘉律師
- 被告
- 綠源花卉園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建勳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本文、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就系爭承攬契約關係所生之訴訟,已以書面合意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稽之卷附承攬契約書第二十二條可明。核之前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始屬適法。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合意管轄之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蔡紹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