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2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一九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0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一九號

原告
竟賀綠化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培佩
訴訟代理人
許哲嘉律師
被告
綠源花卉園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建勳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本文、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就系爭承攬契約關係所生之訴訟,已以書面合意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稽之卷附承攬契約書第二十二條可明。核之前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始屬適法。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合意管轄之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蔡紹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田慧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一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