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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建字第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陳正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建字第8號

原告
鼎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被告
彰化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法院書記官 王宣雄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正禧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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