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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智字第1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陳弘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14號

原告
寶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十二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律師
被告
鳴達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0巷五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蔣文正律師
複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民事訴訟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編號第00000000N03號專利舉發案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關於發明專利權之民事訴訟,在申請案、舉發案、撤銷案確定前,得停止審判,專利法第九十條第一項有明文之規定,又依專利法第一0八條,該條規定於新型專利準用之。

二、查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民事訴訟,主張被告侵害其中華民國新型專利第205546號專利,然該項專利經被告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舉發請求撤銷該專利權,並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受理在案,此有被告所提出之專利舉發申請書影本在卷可稽,而本件被告損害賠償責任之成立與否,以系爭新型專利權是否有效為前提要件,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弘仁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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