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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智字第1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陳正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14號

原告
寶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律師
被告
鳴達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蔣文正律師
複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編號第00000000N03號專利舉發案,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4年12月29日裁定在該舉發案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本件訴訟程序已無繼續停止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將原裁定撤銷,裁定如主文所示。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法院書記官 王宣雄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正禧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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