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智字第1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14號
- 原告
- 寶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黃呈利律師
- 被告
- 鳴達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蔣文正律師
- 複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編號第00000000N03號專利舉發案,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4年12月29日裁定在該舉發案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本件訴訟程序已無繼續停止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將原裁定撤銷,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