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智字第1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15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昭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蔣文正律師
- 複代理人
- 甲○○
- 複代理人
- 1
- 被告
- 杏一醫療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愛民衛材股份有限公司
- 即反訴原告
- 之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丁○○
- 上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世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不明瞭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三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