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智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0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15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昭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蔣文正律師 複代理人 甲○○ 1 被 告 杏一醫療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愛民衛材股份有限公司 之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世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不明瞭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三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八 月 二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八 月 二 日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