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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智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02 日
  • 法官
    簡燕子

  • 當事人
    聯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黃秀梅即立國企業商行甲○○陳桂隆即東尊企業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7號 原   告 聯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律師 複代理人  姜萍律師 複代理人  乙○○ 被   告 黃秀梅即立國企業商行 被   告 甲○○ 被   告 陳桂隆即東尊企業社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律師 前列三人共同 複代理人  丁○○ 被   告 李建勝即智勝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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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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