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智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0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7號 原 告 聯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律師 複代理人 姜萍律師 複代理人 乙○○ 被 告 黃秀梅即立國企業商行 被 告 甲○○ 被 告 陳桂隆即東尊企業社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律師 前列三人共同 複代理人 丁○○ 被 告 李建勝即智勝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