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七七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七七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盛雍塑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九二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貳佰陸拾陸萬柒仟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前段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一百零六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一六0九號民事裁定,為供擔保曾提供新台幣二百六十六萬七千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九十一度存字第九二九號提存事件提存,而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聲請執行假扣押在案。茲因上開假扣押裁定業經撤銷,聲請人於撤回假扣押之執行後,已定二十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為此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撤回上訴狀、撤銷假扣押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存證信函暨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各一件為證,並經本院調取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一六0九號假扣押、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九二九號擔保提存、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七一0號撤銷假扣押等卷宗審核無訛。而聲請人已於九十三年三月十日具狀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聲請撤回假扣押執行乙情,亦經本院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查詢屬實,有該院九十三年八月四日通知可稽。又相對人於九十三年五月六日收到存證信函後,並未向聲請人起訴,亦經本院分案單位查明。是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羅秀緞
~B法院書記官 邱柏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