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八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八號
- 原告
- 乙○○
- 送達代收人
- 丙○○
- 被告
- 安特莉國際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交付帳冊事件,本院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甲○○應將安特莉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安特莉公司)所有如附表一所示會計文件帳冊等交付原告,由原告檢查其帳務。
二、陳述:安特莉公司設立於民國八十三年五月二日,因第三人即該公司股東施灼杬主張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即被告甲○○自九十二年六、七月間起,私自挪用公司資金,乃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司字第四一號裁定,選派原告為該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的檢查人。惟原告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發函要求檢查相關帳冊,被告甲○○竟以員林中正路郵局第九八八號存證信函稱未備妥所需文件,尚需相當時日等語,藉詞推託,致原告無法查閱,原告既經本院指定為檢查人,依法自有查閱帳冊之權,爰提起本訴。
乙、被告方面:不經言詞辯論,無聲明、陳述。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依公司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公司的檢查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故經法院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選派為執行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職務的檢查人,即應由其以公司負責人(法定代理人)身分,以公司為原告,對保管該業務帳冊等資料之董事或其他公司職員(如經理人等)起訴,請求交付業務帳冊等資料,方屬合法(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八四五號判例參照)。因此,檢查人如以其自己為原告,訴請公司或公司的董事交付業務帳冊,在法律上即顯無理由,法院自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二、查本件原告既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司字第四一號裁定,選派為安特莉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的檢查人,此有上述案號裁定附卷可憑,依公司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其在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職務的範圍內,乃為安特莉公司的負責人(法定代理人)。則其為檢查安特莉公司的帳務,請求交付業務帳冊,即應以安特莉公司為原告,由其以法定代理人的身分起訴,才屬適法。惟本件原告竟以其自己之名義提起本訴,其訴在法律上即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顯無理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所示。
民事第二庭~B法官 廖國佑
~B法院書記官 莊素美~F0~T40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 一 ┌──┬────────────────┬────────────────┐ │編號│項目 │備註 │ ├──┼────────────────┼────────────────┤ │ 1 │資產負債表 │民國89年至91年 │ ├──┼────────────────┼────────────────┤ │ 2 │損益表 │民國89年至91年 │ ├──┼────────────────┼────────────────┤ │ 3 │現金流量表 │民國89年至91年 │ ├──┼────────────────┼────────────────┤ │ 4 │股東權益變動書或盈虧撥補表 │民國89年至91年 │ ├──┼────────────────┼────────────────┤ │ 5 │各科目餘額明細 │民國89年至91年 │ ├──┼────────────────┼────────────────┤ │ 6 │試算表及各科餘額明細 │民國92年1月1日至11月30日│ ├──┼────────────────┼────────────────┤ │ 7 │帳簿憑證 │民國89年至今 │ │ │(含銀行存摺、對帳單及支票存摺)│ │ ├──┼────────────────┼────────────────┤ │ 8 │各項合約 │ │ ├──┼────────────────┼────────────────┤ │ 9 │統一發票及營業稅申報書 │ │ ├──┼────────────────┼────────────────┤ │10│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資料 │ │ ├──┼────────────────┼────────────────┤ │11│財產目錄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