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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八四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0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八四號

原告
堅泰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七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陳弘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 王振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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