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扺押權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四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即派德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蔡德揚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塗銷扺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七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 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廖國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莊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