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321號 上 訴 人 俊良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丙○○ 199號6樓之1) 被 上 訴 人 欣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號 法定代理人 乙○○ 一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欣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6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反訴部分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69,775元,除 前命補正之金額外,應再補徵裁判費新台幣14,4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莊福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