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2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321號
- 上訴人
- 俊良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送達代收人 丙○○199號6樓之1)
- 被上訴人
- 欣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一號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一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欣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6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反訴部分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69,775元,除前命補正之金額外,應再補徵裁判費新台幣14,4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何志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