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52號
- 原告
- 項全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張皓帆律師
- 被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尤雯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法定代理人甲○○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甲○○為原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法定代理人甲○○於民國95年7月24日第二審訴訟程序中聲明承受訴訟,應由本院裁定之,核先敘明。
二、經查,原告法定代理人於94年11月21日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由何建霖變更為甲○○,有二審卷附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甲○○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應即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