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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施錫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52號

原告
項全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皓帆律師
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尤雯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法定代理人甲○○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甲○○為原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法定代理人甲○○於民國95年7月24日第二審訴訟程序中聲明承受訴訟,應由本院裁定之,核先敘明。

二、經查,原告法定代理人於94年11月21日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由何建霖變更為甲○○,有二審卷附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甲○○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應即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錫揮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2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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