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4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548號
- 原告
- 丙○○ 住彰化縣
- 原告
- 丁○○○ 住同上路
- 原告
- 甲○○ 住○○路
-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 洪嘉鴻律師
- 複代理人
- 己○○律師
- 複代理人
- 共同送達
- 被告
- 源泰營造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彰化縣
- 法定代理人
- 乙○○ 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劉嘉堯律師
- 被告
- 百里營造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彰化縣
- 法定代理人
- 戊○○ 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李淵源律師
- 複代理人
- 庚○○ 住彰化縣
- 住台中市
- 號1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4年7月21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