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548號 原 告 丙○○ 住彰化縣 丁○○○ 住同上路 甲○○ 住○○路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律師 複代理人 己○○律師 共同送達 住台中市 被 告 源泰營造有限公司 設彰化縣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劉嘉堯律師 被 告 百里營造有限公司 設彰化縣 號1樓 法定代理人 戊○○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律師 複代理人 庚○○ 住彰化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4年7月21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莊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