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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4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廖國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548號

原告
丙○○
原告
丁○○○
原告
甲○○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律師
複代理人
己○○律師
複代理人
共同送達
被告
源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劉嘉堯律師
被告
百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律師
複代理人
庚○○
號1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國佑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美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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