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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29 日
  • 法官
    廖國佑
  • 法定代理人
    乙○○、戊○○

  • 原告
    丙○○送達
  • 被告
    源泰營造有限公司法人百里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548號 原   告 丙○○ 丁○○○ 甲○○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律師 複代理人  己○○律師 共同送達 被   告 源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劉嘉堯律師 被   告 百里營造有限公司 號1樓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律師 複代理人  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蘇美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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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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