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6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八九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八九號

原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冠容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貳萬捌仟陸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按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冠容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冠容公司)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邀同被告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一百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起至九十六年三月十五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以一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息,並約定遲延清償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如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且共同簽發票面金額一百萬元之本票交付予原告,作為擔保之用。詎料被告冠容公司自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尚積欠借款本金九十二萬八千六百三十一元,及利息、違約金,仍未清償,爰基於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返還借款、利息、違約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準備程序期日或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契約書、本票、放款明細資料查詢單為證,經核相符,應信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基於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九十二萬八千六百三十一元,及自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何志通~B法官 廖國佑~B法官 鄭舜元

~B法院書記官 顏督訓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