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7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6 月 0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771號上 訴 人 祥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大安區○○○路○段205號1508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5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5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433,246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52,5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楊年雄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