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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0六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0六號

原告
台灣積層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順
被告
川昇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裁定命原告於十四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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