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0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0六號 原 告 台灣積層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順 被 告 川昇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 之程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裁定命原告 於十四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