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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0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16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永順、洪品

  • 原告
    台灣積層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川昇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0六號 原   告 台灣積層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順 被   告 川昇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 之程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裁定命原告 於十四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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