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富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九十六年三月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265,677元,應徵裁判費 325,1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得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