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26 日
  • 法官
    簡燕子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富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富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九十六年三月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265,677元,應徵裁判費 325,1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得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林嘉賢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