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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二二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二二號
聲 請 人
黃文卿即文誠企業社
代 理 人 陳淑莉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六0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二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蔡紹良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葉春涼~F0~T40┌──────────────────────────────────────────────────────┐│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二二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吉偉企業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員│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貳萬陸仟叁佰陸拾│0000000 │││ │司│林分行││元│││├─┼─────────┼─────────┼───────────┼────────┼────────┼──┤│2│彥豪金屬工業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彰化分│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壹萬壹仟肆佰元 │0000000 │││ │限公司│行│││││├─┼─────────┼─────────┼───────────┼────────┼────────┼──┤│3│耕樂工業股份有限公│保證責任彰化縣鹿港│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叁仟柒佰玖拾元 │二二六七0九│││ │司 郭陳宏桂│信用合作社│││││└─┴─────────┴─────────┴───────────┴────────┴────────┴──┘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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