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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三一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三一號

聲請人
合作金庫銀行台中分行
法定代理人
吳啟源
代理人
魏鋒生
代理人
張紹鵬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六四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蔡紹良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葉春涼~F0~T40┌──────────────────────────────────────────────────────┐│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三一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鄭玉仙│彰化商業銀行北斗分│九十二年八月一日│陸萬捌仟陸佰伍拾│0000000 │││ ││行││陸元│││├─┼─────────┼─────────┼───────────┼────────┼────────┼──┤│2│張勝助│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北│九十二年八月一日│肆萬陸仟陸佰柒拾│八八0五│││ ││斗分行││叁元│││├─┼─────────┼─────────┼───────────┼────────┼────────┼──┤│3│王志民│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北│九十二年八月一日│貳萬壹仟貳佰元 │四一0一七│││ ││斗分行│││││├─┼─────────┼─────────┼───────────┼────────┼────────┼──┤│4│蕭麗貞│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北│九十二年八月一日│壹萬陸仟肆佰元 │四二二一一│││ ││斗分行│││││├─┼─────────┼─────────┼───────────┼────────┼────────┼──┤│5│金錩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北│九十二年八月一日│壹萬肆仟零伍拾柒│0000000 │││ ││斗分行││元│││├─┼─────────┼─────────┼───────────┼────────┼────────┼──┤│6│林周英│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北│九十二年八月一日│貳萬肆仟陸佰陸拾│0000000 │││ ││斗分行││元│││├─┼─────────┼─────────┼───────────┼────────┼────────┼──┤│7│蕭𡍼墻│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北│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貳仟陸佰零玖元 │二0四四五│││ ││斗分行│││││├─┼─────────┼─────────┼───────────┼────────┼────────┼──┤│8│益吉模具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北│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叁仟伍佰元│0000000 │││ │司│斗分行│││││├─┼─────────┼─────────┼───────────┼────────┼────────┼──┤│9│洪秀卿│臺中商業銀行北斗分│九十二年八月一日│肆萬肆仟柒佰玖拾│六四二三0四│││ ││行││玖元│││├─┼─────────┼─────────┼───────────┼────────┼────────┼──┤│0│張明華│臺中商業銀行北斗分│九十二年八月一日│叁萬壹仟零貳拾元│0000000 │││1││行│││││├─┼─────────┼─────────┼───────────┼────────┼────────┼──┤│1│鄭船鐵│臺中商業銀行北斗分│九十二年八月一日│貳萬玖仟伍佰捌拾│0000000 │││1││行││柒元│││├─┼─────────┼─────────┼───────────┼────────┼────────┼──┤│2│廖英美│臺中商業銀行北斗分│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伍萬伍仟玖佰捌拾│0000000 │││1││行││肆元│││├─┼─────────┼─────────┼───────────┼────────┼────────┼──┤│3│謝泊修│臺中商業銀行埤頭分│九十二年八月一日│壹拾萬陸仟玖佰陸│0000000 │││1││行││拾元│││├─┼─────────┼─────────┼───────────┼────────┼────────┼──┤│4│塗溢文│彰化縣北斗鎮農會 │九十二年八月一日│柒萬元│一一三0一九│││1│││││││├─┼─────────┼─────────┼───────────┼────────┼────────┼──┤│5│張本田│彰化縣北斗鎮農會 │九十二年八月一日│壹萬壹仟貳佰貳拾│一一四五一九│││1││││陸元│││├─┼─────────┼─────────┼───────────┼────────┼────────┼──┤│6│張王鳳嬌│復華商業銀行北斗分│九十二年八月一日│肆萬貳仟肆佰元 │八一一二六七│││1││行│││││└─┴─────────┴─────────┴───────────┴────────┴────────┴──┘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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