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四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四0號
- 聲請人
- 錦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錦鑾
- 代理人
- 陳建名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九0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蔡紹良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葉春涼~F0~T40┌──────────────────────────────────────────────────────┐│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九0四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愛來有限公司陳│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員│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肆萬伍仟壹佰柒拾│QE二0七一二三│││ │曾淑棻│林分行││元│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