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四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8 月 0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四五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四二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王昌鑫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葉春涼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四五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驛信電腦資訊社 │合作金庫銀行和美分│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壹萬零壹佰伍拾元│CE0四0三六0│ │ │ │王忠信 │行 │ │ │一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