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四九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四九號
- 聲請人
- 和坤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文周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三八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陳瑞水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葉春涼~F0~T40┌──────────────────────────────────────────────────────┐│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四九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和坤實業有限公司 │臺中商業銀行社頭分│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壹拾叁萬捌仟伍佰│0000000 │││ │ 蕭文周│行││零玖元│││├─┼─────────┼─────────┼───────────┼────────┼────────┼──┤│2│和坤實業有限公司 │臺中商業銀行社頭分│九十三年六月五日│柒拾捌萬捌仟玖佰│0000000 │││ │ 蕭文周│行││伍拾壹元│││├─┼─────────┼─────────┼───────────┼────────┼────────┼──┤│3│張玲玲│臺中商業銀行社頭分│九十三年八月五日│貳萬伍仟叁佰元 │0000000 │││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