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七五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七五八號 聲 請 人 巨匠清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文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五二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陳瑞水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葉春涼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七五八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大葉大學 葉松根│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員│九十三年七月五日 │肆拾貳萬柒仟肆佰│CA0三六六四六│ │ │ │ │林分行 │ │零叁元 │八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