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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促字第1599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吳俊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4年度促字第15995號

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代理人
丁○○
債務人
竣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丙○○
債務人
債務人
甲○○
債務人
乙○○
12號
12號

            弄25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佰伍拾玖萬伍仟柒佰叁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法 官 吳俊螢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  94年度促字第15995號│

├──┬────────────┬───────────┬───────────┬───────────┤│ 編 │ 本 金 金 額│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利率│違 約 金 起 算 日││ 號 │ ( 新 臺 幣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001 │795,730元 │94年4月15日 │4.095%│94年5月16日 │├──┼────────────┼───────────┼───────────┼───────────┤│002 │2,500,000元 │94年4月12日 │4.78% │94年5月13日 │├──┼────────────┼───────────┼───────────┼───────────┤│003 │300,000元 │94年4月15日 │5.28% │94年5月16日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蔡杰玲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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