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法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6 月 15 日
- 法官鄭舜元
- 當事人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法字第5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翁成教育文化藝術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原有財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嗣因接受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翁麗萍 、甲○○、翁佩伶、翁金順、翁金源、協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翁金寬、恆宜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翁瑞宏、翁瑞隆等人之捐贈,而增加6,000,000元之財產,爰聲請准予變更財團 法人翁成教育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修正之條文等語,並提出會議紀錄、彰化縣政府函文、捐助章程、法人登記證書影本為證。 二、按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依民法第60條第2項、第62條前段 規定,應訂明法人之目的、所捐財產、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得依民法第62條後段之規定,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至於不屬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59條之規定,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並無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之必要。況且,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內所訂捐助金額,於辦理設立登記時,即已確定,嗣後財團之財產如有增加,亦僅屬法人已登記事項之變更,依法雖應辦理變更登記,惟無庸由法院先行裁定變更捐助章程內所訂之捐助金額,此觀民法第31條、第61條第1項第4款、非訟事件法第33條規定即明。是以,本件財團法人翁成教育文化藝術基金會之財產,雖因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人之捐贈而增加,然按諸前揭說明,依法僅需向法院辦理財產總額之變更登記,並無聲請法院另以裁定變更捐助章程內所訂捐助金額之必要,故本件聲請人所為聲請,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1項前段。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舜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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