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四年聲字第一○○號

發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0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聲字第一○○號

聲請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相對人
綺麗美品百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求為裁定准予發還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一三六四號提存事件之擔保金。其陳述略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假扣押事件,前遵鈞院九十二年裁全字第三一0一號裁定提存在案。茲求為裁定准予發還前開擔保金等語,提出提存書、判決書、確定證明書、存證信函各一件(均影本)為證。

二、惟按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者,即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三項、提存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是本件聲請人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依上開規定,自無庸聲請本院裁定,即可向提存所聲請返還擔保提存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陳弘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王振州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七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四年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