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四年聲字第一○○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聲字第一○○號
- 聲請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乙○○
- 相對人
- 綺麗美品百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求為裁定准予發還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一三六四號提存事件之擔保金。其陳述略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假扣押事件,前遵鈞院九十二年裁全字第三一0一號裁定提存在案。茲求為裁定准予發還前開擔保金等語,提出提存書、判決書、確定證明書、存證信函各一件(均影本)為證。
二、惟按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者,即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三項、提存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是本件聲請人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依上開規定,自無庸聲請本院裁定,即可向提存所聲請返還擔保提存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陳弘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