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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四年聲字第一二四號

發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聲字第一二四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蕾蒂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聰智

右當事人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或依督促程序之支付命令確定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提存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假扣押事件,前依本院九十三年度全字第一六三四號裁定,為供擔保,曾提供新台幣二十八萬元為擔保金,而以本院九十三年度存字第六六三號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業經本院北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斗簡字第一五三號判決聲請人勝訴確定,應供擔保之原因已消滅,為此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固據其提出提存書、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各一件為證,然經本院調取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一六三四號假扣押卷宗審核結果,本院假扣押裁定准對相對人財產實施假扣押之金額,核與本院北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斗簡字第一五三號判決聲請人勝訴之金額相符。是依首揭說明,聲請人無庸聲請本院裁定,即可向提存所聲請返還擔保提存物。其聲請應予駁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羅秀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楊年雄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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