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54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547號
- 聲請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伯欣
- 相對人
- 東麗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丁○○○
乙○○
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貳萬伍仟柒佰柒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加計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5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計算書:(單位:新台幣元)┌─────────┬──────────┐│一 審 裁 判 費│ 1,125,772元 │├─────────┼──────────┤│合 計│ 1,125,772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