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58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584號
- 聲請人
- 王黃月霞即興隆工業社
- 相對人
- 甲○○
6號1
乙○○
丙○○
8弄4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提供擔保新台幣壹佰貳拾壹萬元後,相對人聲請本院以94年度執字第14043號拆屋還地執行事件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94年度訴字第796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聲請本院以94年度執字第14043號拆屋還地執行事件,對坐落彰化市○○○段496-26號土地上門牌彰化市○○里○○○路283巷8弄40號鐵皮屋為強制執行,惟查該鐵皮屋為聲請人所有,相對人對之聲請執行,自屬於法不合,聲請人已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94年度訴字第796號),於該訴訟判決確定前,願提供擔保,請求裁定停止前述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本院調取上述執行卷及94年度訴字第796號民事卷查核,並審酌上述執行事件乃聲請拆除建物後交還土地,其執行標的價額(以土地公告現值計算)為新台幣3,611,000元,認聲請人的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定相當並確實的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