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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一六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一六號

原告
傑凡尼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俊郎
被告
台灣褲子大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政城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所在地係在高雄市鼓山區○○○路七五號,業經原告於起訴狀載明,並有其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羅培昌

~B法院書記官 沈淑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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