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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90號

返還委任報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詹秀錦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90號

反訴原告
凱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反訴被告
巧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萬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反訴原告於本訴返還承攬報酬案件訴訟程序進行中提起反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反訴原告新台幣 (下同)四十四萬五千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八日當庭裁定限期命反訴原告於七日內補繳裁判費,反訴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則反訴原告提起反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詹秀錦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美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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