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7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8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施錫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87號

上訴人
統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兆濱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3月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3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錫揮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