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4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4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志盛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之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9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631,758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55,5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柒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