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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27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詹秀錦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訴字第27號

原告
甲○○
原告
46弄
訴訟代理人
蔡嘉容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46弄2
被告
冠雄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俊昇律師

      陳世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詹秀錦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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