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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1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羅培昌簡燕子吳俊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簡上字第15號

上訴人
常旺混凝土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榮昇
上訴人
振原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壬申
被上訴人
中聯爐石處理資源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潤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7月12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羅培昌

法官 簡燕子

法官 吳俊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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