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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破字第16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陳弘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破字第16號

聲請人
振原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本法所規定和解或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停止支付者,推定其為不能清償,破產法第一條定有明文。而所謂停止支付者,係指債務人對於債權人表示不能支付一般金錢債務意旨之行為而言,若債務人僅給付遲延,倘債務人僅一時的支付困難,尚非不能清償債務,即難認有宣告破產之原因。至債務人之財產價值是否足堪清償其債務,除參酌債務人不動產之有無及價值為認定外,尚須考量債務人之其他財產、信用、能力等情。

二、本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聲請設立時資本總額為新台幣(下同)00000000元,截至民國92年11月25日依資產負債表觀之,尚有00000000元,惟93年初召開股東會時,總經理詹堯富告知各股東稱公司已負債新台幣(下同)上千萬元,而聲請人現有資產為0000000元,現有負債為00000000元,為此聲請宣告聲請人破產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雖主張現有資產總額為0000000元,已據其提出估價報告書、本院執行處執行命令、工廠租賃契約書、支票等可參,為聲請人所指現有負債為00000000元一節,則未提出任何資料為憑,經本院通知需補正各項債權、債務之證明文件後,聲請人猶未提出證明,自難遽認債務額為00000000元,而由92年11月25日資產負債表觀之,聲請人尚有淨值總額00000000元,再由92年11月30日資產負債表觀之,資產總額與負債及淨值總額均為00000000元,並無負債大於資產之情形,故由上開資料衡諸聲請人之能力,要難遽聲請人已無清償債務之能力。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即無理由,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依破產法第 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弘仁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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