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票字第10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0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票字第1077號聲 請 人 遠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 法定代理人 甲○○○ 1 1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八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4年7月8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27,500元 ,到期日為民國94年7月13日,詎屆期提示,爰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4 日民事庭法 官 吳俊螢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蔡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