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票字第68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票字第682號
- 聲請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其中之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肆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 (下同) 94年1月12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150,000 元,未載到期日,詎經提示,尚有139,443元及如主文所示之利息未獲清償,爰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詹秀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