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7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票字第937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吳俊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票字第937號

聲請人
塑寶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塑寶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乙○○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塑寶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票號CH286301)正本一件。

二、因本票未記載到期日,依票據法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惟聲請人未敍明提示日期無法確定利息起算日,請補正。

民事庭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票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