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票字第93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票字第937號
- 聲請人
- 塑寶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塑寶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乙○○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塑寶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票號CH286301)正本一件。
二、因本票未記載到期日,依票據法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惟聲請人未敍明提示日期無法確定利息起算日,請補正。
民事庭法 官 吳俊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