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票字第9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7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票字第937號 聲 請 人 塑寶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塑寶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乙○○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塑寶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票號CH286301)正本一件。 二、因本票未記載到期日,依票據法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惟聲請人未敍明提示日期無法確定利息起算日,請補正。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4 日民事庭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