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557號

發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陳弘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557號

聲請人
國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94年度存字第348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伍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條,前開規定於其它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666號民事裁定,曾提供新台幣50,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4年度存字第348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返還,並提出同意書、印鑑證明等件為證,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弘仁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