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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651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陳弘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651號

聲請人
領馭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美迪傢飾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94年12月9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2年4月10日將其對相對人之債權新台幣00000000元移轉予荷商柯企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而荷商柯企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又於94年11月22日將上開債權移轉予聲請人,聲請人已於94年12月9日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因相對人遷移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戶籍謄本、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存證信函、信封及回執為證。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弘仁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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