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一六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一六號
- 原告
- 傑凡尼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俊郎
- 被告
- 台灣褲子大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政城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所在地係在高雄市鼓山區○○○路七五號,業經原告於起訴狀載明,並有其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羅培昌
~B法院書記官 沈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