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7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7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即被告
- 十二號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光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之二號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光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貳萬壹仟伍佰陸拾元,上訴人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零貳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柒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